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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榕检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73********,苗族,初中文化,榕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聘用人员,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租住在榕江县古州****附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榕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7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贵H****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榕江县车江**小区往榕江县城方向行驶,于21时22分,车辆行驶至**线89km+800m处(小地名:**停车场路段)时,被榕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执勤民警对吴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结果为:126mg/100ml,后执勤民警带其至榕江县**医院抽取血液送检,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68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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