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屯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4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现住黄山市祁门县**镇**小区**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黄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黄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2月2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4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皖J****2号小型轿车沿黄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黄山路屯光转盘至安东路段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前科记录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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