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包检刑不诉〔2021〕Z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41972********,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路**号**幢**室,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路**区**幢**单元**室。2020年10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号00时10分左右,吴某某酒后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沿合肥市包河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提取吴某某血液样本两份送安徽省龙图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鉴定,经鉴定,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2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吴某某被查获时乙醇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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