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梅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8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将乐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建宁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和朋友先后在三明市梅列区**饭店及**KTV内饮酒,并于次日零时许离开。9月12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到梅列区**宾馆停车场驾驶闽G*****号小型轿车欲离开,行驶一小段距离后因收费问题与收费员发生争执,收费员不让其离开,于是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报警处理纠纷。公安民警到场后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有饮酒驾驶的嫌疑,于是将其带回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测试。
2020年9月12日,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13.99mg/100ml。
2020年9月24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于2020年10月29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接警单、驾驶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书证;2.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3.证人陈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停车场监控视频、执法记录视频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