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部刑不诉〔2021〕5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02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街道**路**号。2020年8月20日因殴打他人被三门县公安局处行政罚款3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4日晚7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三门县健跳镇**饭店饮酒后驾驶浙K7****轿车前往健跳镇**KTV,途中与何某某停放在健阳路车位上的浙JC****轿车发生碰撞,何某某追至**KTV停车场将吴某某抓住后报警。案发后,吴某某赔偿何某某经济损失3500元并取得谅解。经鉴定,吴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6mg/100ml。
2021年1月21日,吴某某在值班律师刘创县见证下签署自愿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何某某、马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卡口照片、现场照片、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乙醇检验报告、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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