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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刑检刑不诉〔2020〕Z5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71*******,蒙古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住乌兰浩特市**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吉AE****号三轮摩托车,沿乌兰浩特市426县道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426县道小桥西桥头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1.8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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