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刑检刑不诉〔2020〕Z5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71*******,蒙古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住乌兰浩特市**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吉AE****号三轮摩托车,沿乌兰浩特市426县道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426县道小桥西桥头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1.8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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