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一部刑不诉〔2020〕Z2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县,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乌审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乌审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审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和张某某、刘某某等人在乌审旗图克镇葫芦素村“万家灯火烧烤店”内吃饭、喝酒。于当日21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苏G**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乌审旗图克镇境内,沿葫乌线由南向北行驶至该路3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案发时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1.46mg。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 因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吴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