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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曾用名吴**,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41979********,汉族,云南省建水县人,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建水县**镇**村委**村**号,现住蒙自市**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云******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蒙自市民安路(含笑路)银杏路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12mg/100ml。经云南省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95.86mg/100ml。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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