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3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南通市通州区**街道**路**号,住南通市通州区**街道**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南通市通州区**街道**汽车4S店内的工地食堂与工友孙某某吃饭,其间饮酒。当晚20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苏F****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南通市**路口西侧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6.6mg/100mL。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醉酒程度较低,系初犯,证照齐全并在有效期内,且其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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