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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东检刑检刑不诉〔2021〕7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2199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现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新城**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27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20年11月5日22时许,醉酒后驾驶牌照为吉C*****小型轿车沿六孔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铁东区桥洞出口附近时,公安人员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5 mg/100ml。后被公安人员带至医院静脉采血,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在送检的吴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5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1)发案、立案、破案报告书;(2)查获经过;(3)违法犯罪经历查询;(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5)机动车信息查询单;(6)驾驶人信息查询单。

2.证人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认罪认罚,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相对)。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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