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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泉院一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77********,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15时00分,吴某某酒后驾驶苏K*****号灰色雪佛兰牌轿车,沿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和林格尔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和林格尔路与滨河北路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血液酒精含量为85.1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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