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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州检一部刑不诉〔2021〕Z4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77********,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住巴中市巴州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115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2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小型汽车,从巴中市巴州区第六中学附近出发,途经将军大道、南池河街,往三号桥方向行驶至八角楼街中联酒店外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检验,在吴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8.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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