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州检一部刑不诉〔2021〕Z4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77********,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镇**村**组**号,住巴中市巴州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2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小型汽车,从巴中市巴州区第六中学附近出发,途经将军大道、南池河街,往三号桥方向行驶至八角楼街中联酒店外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检验,在吴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8.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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