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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红检二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06198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住天津市河北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津R****7黑色奥迪小轿车沿本市红桥区快速路西青道段由西向东行驶,行至红桥区青云桥附近,被红桥区交通支队丁字沽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当场进行呼吸检测酒精含量为87.5mg/100ml。

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案发现场照片。

2、酒精检测报告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被不起诉人身份证明等书证。

3、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

4、证人武某某等人证言。

5、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鉴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且其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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