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21968********,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国能**集团**煤矿工人,户籍在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小区**栋**单元**号。2020年7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吉华、张娇,宁夏宁聚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8月11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21时56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宁B*****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大武口区丽江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丽江街与锦西路路口处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液酒精检测结果为93.7mg/100ml。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有悔罪表现,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且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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