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蕉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 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11967********,汉族,高中文化,中国农业银行**行工作人员,住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路**号**幢**梯**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沿蕉城区富春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富春市场路段时,被宁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9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8月13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到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月31日,向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提供线索,抓获涉嫌开设赌场罪案犯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左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
4.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一般立功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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