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路51号,住宁都县**镇**134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赣B****9号小型轿车途经宁都县梅江镇沿江路宁都县交通局路段时,被路面执勤的宁都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发现其有酒后驾车嫌疑,依法带吴某某至宁都县人民医院抽血检验。同年5月28日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理化司法鉴定,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醉酒驾驶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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