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6日经灵璧县公安局批准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4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在灵璧县**镇温州商城北小区行驶时,因过往行车堵路问题与他人发生口头争执,被出警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为154mg/100ml,民警随将其带至灵璧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后经安徽天和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吴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27.13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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