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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官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于安徽省怀宁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11963********,汉族,研究生文化,中共党员,铜陵市**医院副院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新村****号,住该处。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晚8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皖G8****号小型客车沿铜陵市铜官区塔冲路行驶至塔冲路与铜都大道交叉口时,被民警现场查获。后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检测,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达98.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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