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6196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打工,暂住济南市历城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济南市历城区钢化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钢化路与工业北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8.3±4.1mg/100ml。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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