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32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02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区**楼**路**号**号楼**单元**室,住址**,济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2时2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鲁******的白色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路**路交叉口北100米处时,被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中区勤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3mg/100mL,遂由医务人员抽血取样,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0.6mg/100mL。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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