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生于1972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226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甘肃省山丹县**镇**村**社,住山丹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由山丹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山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甘GG*****号“海马”牌小型轿车从山丹县人民医院行驶至山丹县隍庙步行街西口时,被在此巡查的山丹县交警大队民警发现有醉驾嫌疑,后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带至山丹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22mg/100ml。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情节,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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