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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迎检刑检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21968********,汉族,硕士研究生,山西**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街**号**楼**号,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路**小区**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牛洪莹,山西汇杰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22时37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晋A****9号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在太原市迎泽区沿双塔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双塔西街滨河东路以东100米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的酒精含量为87.35mg/100ml,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道路交通违法照片、呼气酒精测试照片等证据。证明本案案件来源及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2、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证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车辆情况及因醉酒驾驶被公安机关吊销驾驶证的事实。

3、山西省平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某某某的乙醇含量为87.35mg/100ml。

4、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及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证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基本情况,无前科劣迹,系初犯。

6、视听资料。证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的经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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