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一部刑不诉〔2020〕15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区。曾因嫖娼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0时52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湘******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岳阳市岳阳楼区***立交桥至**路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7.3mg/100ml,属醉酒驾驶。到案后,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7.3mg/100ml,未发生交通事故,系查获型酒驾;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有坦白情节;无犯罪前科记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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