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阳检公诉刑不诉〔2019〕12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11976********,汉族,高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仲凯高新开发区**居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9日0时55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M5L****的小型轿车途经淡水白云路皇家公馆门前路段S356线129KM+350M处时,被负责查处酒驾行为的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吴某某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8.40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液乙醇成分含量较低,未造成严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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