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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番检一部刑不诉〔2020〕Z9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31198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户籍地江西省东乡县**镇**村**村小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21时58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桂R37****小汽车,行驶至广州市番禺区石北工业路进中心北路东32米处的时候被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6.4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0日

附项:本案是认罪认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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