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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荔检一部刑不诉〔2020〕Z4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021977********,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毕业,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镇**大道******花园悉奥路*区*座***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镇**大道******花园悉奥路*区*座***房)。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4日01时30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北新隆沙西街东3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鉴定,吴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86. 1mg/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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