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17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巷**号**户,住惠州市仲恺高新开发区**路**街**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3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凌晨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L8****小轿车,行驶至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大道路口时,被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仲恺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3mg/100ml。经抽血检验,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5.38mg/100ml。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同时,建议惠州市公安局交警部门依法对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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