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Z1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401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街**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21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粤C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珠海市金湾区**镇东成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交**路路口时,被民警设卡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9.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愿意接受处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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