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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05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住柳州市柳北区**路**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时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有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Z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友谊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提取血样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62mg/100ml。

2020年8月28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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