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二部刑不诉〔2020〕Z7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2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廉江市**镇**村**号,现住该址。现因本案于2019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粤G2C****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廉江市良垌镇治安卡点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浓度为114.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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