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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阳检公诉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0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9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一辆 浙EPW****号小型轿车,途经惠阳区淡水街道办金惠大道与内环路交汇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吴某某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5.28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液乙醇成分含量较低,未造成严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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