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二部刑不诉〔2020〕16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乡**村**组**号,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2日20时44分,吴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黄色大众波罗牌小型轿车,沿成都市蜀龙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成华区蜀龙路与民兴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挡下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吴某某进行检测,结果为86mg/100ml。民警遂将吴某某带至成都市第六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检验,吴某某血样乙醇浓度为101.7mg/100ml,吴某某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到案后,吴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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