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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1011971********,汉族,专科文化,无业,四川省康定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康定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91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号牌为川A*****的灰色“雷克萨斯”牌小型轿车沿成都市新都区蜀龙大道由南向北方向行驶。当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车辆驶至成都市新都区蜀龙大道龙家湾小区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吴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11.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犯罪过程中并未造成任何实际损害,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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