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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二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21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到昆明市晋宁区**街道办事处**小区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提取血样送检,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9.93mg/100ml(乙醇/血),达到醉酒程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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