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15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彝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76********,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州**县宝华乡朝阳村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景洪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景洪市**大道由东向西方向行驶,21时38分行至**大道新大桥转盘路口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1.1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起诉人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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