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现住福建省武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2时08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闽FQT***号牌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武平县平川街道东环路东方巴黎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01mg/100mL,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带至武平县医院提取血样,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笔录:呼气检测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5.查获经过等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坦白情节及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的认罪认罚情节,又无法定从重、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亦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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