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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21992********,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住武邑县**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武邑县**街**小区门口对过的骨头馆饮酒后,驾驶停放在该小区门口的冀 TS****号小型轿车进入小区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吴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6.7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及视频;

2、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法医毒物检验报告;

3、酒精检测仪检测单,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4、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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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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