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皋检四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2196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皋市,住如皋市**街道**居**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19年12月12日20时许,饮酒后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苏F2****小型轿车(逾期一个月未检验)沿如皋市城北街道兴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塔元桥北侧路段被公安民警查获。
经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在吴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8.2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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