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梁检刑检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03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无锡市,住无锡市滨湖区**花园**号**室。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由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20年5月11日1时17分许,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苏BU****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解放北路金和大酒店前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5mg/100ml。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出具或者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车辆行驶轨迹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侦查机关制作的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
6.侦查机关制作的查获和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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