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滨检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821973********,初中文化,外来务工人员,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委**沟**号,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路**局工地生活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20年5月12日19时许,在本市滨湖区**镇**路**局工地生活区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晋A6****小型普通轿车搭载倪某某等人,从上述地点附近出发,后在本市滨湖区胡埭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胡埭大桥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4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公安机关拍摄的涉案车辆照片;
2.公安机关调取的常住人口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3.证人徐某某、倪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公安机关提供的执法记录仪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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