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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一部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92********,汉族,初中文化,企业工作人员,住苏州市相城区**镇**花园**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砀山县**镇**行政村**屯**号)。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1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皖LF****小型轿车从苏州市相城区**花园小区出发,行驶至524国道西公田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吴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7mg/100ml。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程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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