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刑检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30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镇,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2019年**月**日晚饮酒,次日,有驾驶农用拖拉机的行为。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从送检的吴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9.65mg/100ml。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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