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7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51989********,汉族,专科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镇**村**路**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23时许,吴某某酒后找代驾司机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鹿泉区西三环与学院路交叉口后,代驾司机离开。吴某某自行驾车沿学院路南行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1.99mg/100ml。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无其他违法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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