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杞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8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杞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杞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6日14时29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身份证号:4102211987********;电话:1583786****)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BW****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河南省杞县21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到河南省杞县**乡**村村口,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杞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为:108.8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杞县中医院进行抽血,后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结果为吴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0.5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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