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瀍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41985********,汉族,专科毕业,洛阳**单位,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1月1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白色五羊本田125踏板两轮摩托车,从瀍河区龙源小区出发,沿北盟路、五股路、闸口街行驶,当行驶至瀍河区闸口街路口处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吴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6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但案发后悔罪态度明显,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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