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洋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洋县**局合同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洋县,住陕西省汉中市洋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某,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21时40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陕FE****号两轮踏板摩托车,载着妻子苏某某沿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北环路地税局门前路段时,被夜查的交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6mg/100ml,后将吴某某带至洋县医院委托医务人员对其体内静脉血样进行了提取。2020年5月11日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送检的吴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9.37mg/100ml。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在深夜时段醉驾摩托车,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洋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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