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二部刑不诉〔2020〕36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2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浙江省永康市**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住浙江省永康市**镇**村**路**弄**号。2016年9月22日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本案于2020年8月7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23时04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140.7mg/100ml)驾驶浙G7****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516号路段时,被民警查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查获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王某某、陈某某等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