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101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4年龙里县湾滩河镇月龙里县湾滩河镇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7301984******,苗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贵州省龙里县湾滩河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6月5日被诸暨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贵JVZ**龙里县湾滩河镇龙里县湾滩河镇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出发驶往诸暨市应店街镇应店街村。19时55分许,途经诸暨市十店线21KM+100M处地方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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