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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20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0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现住浙江省龙港市**房**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日2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mg/100ml),驾驶浙CJ0****小型普通客车,由龙港市龙翔路1950号往龙港大桥方向行驶。当日21时36分许,途经龙港市泰兴路与沿江路路口时,被龙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驾驶证复印件、呼气酒精检测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在逃人员核查记录、被盗抢机动车核查记录、酒后驾驶核查记录、前科材料核查记录、现场照片、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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