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一刑不诉〔2019〕2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海南省万宁市**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6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与证人李某某等人在海口市美兰区海南大学北门附近的一家大排档吃饭喝酒。结束后,吴某某和李某某步行至海甸五西路阳光世纪酒店的停车位取车,之后吴某某驾驶琼A6****路虎车载李某某前往美兰区盛贤景都小区,行驶至美兰区和平大道如家酒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将吴某某带到海南医学院进行血液酒精测试,结果为89mg/100ml。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副检察长:辜望成
检察官助理:王伟鹏
2019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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